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提告向陳肇敏等人求償案,當時承辦江國慶案的軍事檢察官黃台中電動床瑞鵬,是唯一沒被法官判賠的被告,主要原因是無法證明他有違失或犯罪,因此判決免賠,不過軍方可以上訴。

判決指出,黃瑞鵬依江國慶自白、現場模擬錄影帶、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證物鑑定書、軍法醫鑑定書和被害人血衣、褲、鞋等證據資料,將江國慶公司品牌行銷依殺人罪提起公訴,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認為他也有違失,提告求償一千四百七十四萬多元。

黃瑞鵬表示,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「有審判或追訴權之公務員,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,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,經判決有罪確定者」,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,但他並未遭判決有罪確定,軍方不能向他求償。

陳肇敏等六位前空軍軍官,則必須為江國慶案賠償共五九五五萬元。六人中官階最低(上尉)的何祖耀相當激動,強調自己奉命行事,也沒有作對不起江國慶的行為;為了自己的公平觀光工廠一日遊與清白,一定上訴力爭到底。

女童命案發生時,何祖耀是空軍松指部上尉保防官,奉派支援辦案。民國一百年他退伍後,接受聯合報訪問,強調「沒對任何人做任何不對的事情」,自己當時是無名小卒,唯一任務就是與江國慶聊了一次天。不料沒講幾句話,江就情緒崩潰,痛哭表示「我什麼都不記得」與「不曉得為何做這種事情」。何祖耀表示,當時自己只是低階軍官,從頭到尾都是聽從長官指派。

判賠行銷工具研發最重的陳肇敏,則關閉行動電話,家中電話也無人應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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